今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去年7月2日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告是互联网*基础的商业模式,在众多互联网公司中占据半壁江山,并且成为我国广告产业*大和增速*快的板块。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一方面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此前很多相关法律及监管办法滞后,导致很多很多问题十分模糊,一直争论不休。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这些问题的改善能起到哪些作用? “搜索推广”就是广告 在《管理办法》中,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一直备受争议的“搜索推广”是不是广告有了答案。 在此之前,搜索推广服务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不受《广告法》约束,许多人对此持有不同看法。今年上半年网信办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百度、360、搜狗等各大搜索引擎均已在付费搜索内容上标识“商业推广”字样以进行明显区分,并且信息审核质量也有了较大提升。新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之后,“推广”字样必须更改为“广告”。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电商平台的各类推广、社交网络(QQ、微信、微博)的推广信息等也都被明确定义为广告。 解决流量劫持争端 我国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著名的“3Q大战”的起因就是奇虎360推出一款能够屏蔽腾讯QQ中广告的插件产品。这么多年来,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去年底今日头条、腾讯等六家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抵制流量劫持问题。电信运营商无辜中枪并被用户诟病,《暂行办法》出台,可以让相关管理有据可查。 在今年的3·15晚会上,刷单被曝光。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的刷单这个灰色产业正在极大的透支着商业信用,什么数据都可以刷,甚至连个小小的微信公众号阅读量都可以刷,这让整个互联网更加的不真实起来。 期待9月1日,《暂行办法》实施日,还我互联网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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