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又被称为社保基金后的“第二养老金”。前不久,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我市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年金个税递延新政”。
今年起“年金”个税递延
“通知”有几项规定*为引人关注。如,企事业单位给在职员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员工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受关注的一项规定是,企业将“年金”作为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在分配时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时候,员工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了另外几种“年金”个税递延的情况,你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
退休领“年金”再缴个税
根据规定,员工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规定领取“年金”时,再征缴个税。
比如,退休后,员工按月领取的年金将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个税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后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税。
迟早都要缴个税,实施“递延”新政能带给员工什么好处?有专家算了一笔账:若企业每月给某职工缴1000元年金,按税率10%计算需缴100元个税。个税“递延”后,这100元可一同进入年金账户,假定按5%的回报率进行“利滚利”,原本该30岁缴的递延到了60岁,这100元已增值到400多元,此时退休再扣缴100元个税,将因此多收益300多元。
“递延”能降低个税税负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对于参与“年金”计划的员工而言,还有什么好处呢?财税部门的解答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
比如,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员工退休后的收入一般比在职时收入要少,所以“年金”这种补充养老金对应的税率也较低。这样一来,势必会因为“新政的实惠”刺激员工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而重庆社科院一位长期关注和研究养老制度的专家则认为,“这样的新政是在鼓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的推广,促进养老体系的多元化。”
不足百家企业缴“年金”
不论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都是企业与员工的自愿行为。我市在2006年就出台了《重庆市企业年金办法》,确定了年金的缴费、支取等,并在全市推广。那么,我市企业缴纳年金的情况怎样?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个私协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建立“年金”制,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否定的,甚至还有一些民营企业老板表示,“没听说过,是新出来的政策吗?”而市人社局养老处给出的*新数据是,“目前,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市、区县两级备案登记制。而在市级层面,登记备案建立年金的企业约有20多家,全市总体不超过100家。”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建立“年金”制的重庆企业偏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员工不积极,很多人觉得把钱揣在自己手里更放心;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年金,重点在企业开拓“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上,给员工更多的投资收益方案,但目前还比较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