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发表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帖子,称“鸿毛药酒是毒药”。3天后,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指责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严重损害了公司商业信誉。
今年1月10日,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县的数名便衣警察从广州带走,被刑事拘留进而被逮捕。面对舆论的集中关注,近日凉川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谭秦东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谭秦东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个中是非自有司法机关判断,原本无需多做深究。但也应当看到,本案之所以引发一片哗然,是因为它切中的以下三大问题,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
正常推广还是虚假宣传?
从电梯到灯箱、从公交车到显示器,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淹没在广告里。
“鸿茅药酒”就深谙广告宣传之道。
数据分析显示,2017年1至11月,“鸿茅药酒”以超过50%的增长幅度,跃居药品、快消品、健康产品广告市场投入的榜首。2016年,仅电视广告一项,鸿茅品牌就支出150亿元。
在电视剧中,男女老少们拿起餐桌上的“鸿茅药酒”一饮而尽,其频率仿佛一句广告词:“鸿茅药酒,每天两口”。
真金白银的投入背后,是“鸿茅药酒”扩张版图的高歌凯奏。2016年,鸿茅药业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该企业五年上缴税收1.6亿多元,其中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完成税收近6000万元。
但舆论场上不只有一种声音。
据媒体梳理,近10年来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行政机关给出的处罚原因,不乏“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发布未经批准内容”、“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用药者”等明确而严肃的表述。谭秦东在《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帖子里,也指出了这些问题,并质疑鸿茅药酒的功效。“毒药”一说,似有不妥;但所列问题,已被行政机关所认定。
虽然广告日渐泛滥,我们也应当承认,广告改善了我们的生活。
每当在生活中遭遇突如其来的问题,我们头脑似乎总能从记忆里翻捡出足以化解不便的“灵丹妙药”。而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广告。企业借助广告对产品进行宣传,固然是为了提升销量,却也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获益。
须知,在很多时候,解决问题与知道如何解决问题,仅有一步之遥。
但是,广告的这项价值,首先取决于内容的真实可信。夸大了产品功效的广告,非但不能为用户指点迷津,反而成了为消费者设下的陷阱。而猖狂的虚假广告也足以成为“杀死”广告业的封喉毒药。
为此,我国《广告法》在开篇就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是广告投放的底线。
那么,谭秦东案背后的第一个问题也就呼之欲出:对“鸿茅药酒”的种种指责真是蓄意抹黑、子虚乌有吗?在种种让人眼花缭乱的广告宣传里,究竟有没有夸大甚至虚构的虚假成分?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2017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突破了创纪录的3139万件,比前一年上升54.1%。在公众的观念中,遭遇侵权——法律维权几乎已经成为因果关系链条的两端,就像雷鸣必然紧随于电闪。
社会已经习惯了将纠纷付诸司法,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举证说理。但是,我们越习惯于公平竞技,就越敏感于场外发力。谭秦东案背后的第二个问题是,公权力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介入,是否有足够充分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刑法的“谦抑性”已经成为法律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共识。也就是说,其他法律能解决的,就不要惊动刑法;其他惩罚措施能够纠正的,就不要动用刑罚。
毕竟,刑法可能长期剥夺社会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而即使在惩罚已经终结之后,“犯罪分子”的污点将是被告人终生抹不掉的标签。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慎之又慎。
乍一看,谭秦东案存在着两个不对等。
第一个不对等,是“鸿茅药酒”身负两千余违法违规仍然轻盈地进行着惊人的规模增长,与谭秦东“只是在网上发个帖”就遭遇了从北疆南下的“跨省抓捕”;另一个不对等,则是“鸿茅药酒”声称遭受的 140万经济损失,与网贴不过2075次的点击量 。
人们之所以纷纷质疑,正是因为舆论在不对等中体验到了失衡感:在有力“打击犯罪”之前,“鸿茅药酒”多次涉嫌违法时,当地做了什么?
如果此前,当地秉持着必要的理性与善意对“鸿茅药酒”做出了处理,那么舆论完全有理由相信,谭秦东也会得到同样的对待。
这是谭秦东案之外的问题,但也是对谭秦东的处理取得社会信任的第二个关键。
企业商誉还是言论权利?
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关系着谭秦东案的最后一个问题。
“鸿茅药酒”的合法商誉应当受到保护。
正如“可口可乐”的最大财富是它的品牌价值一样,市场经济下,任何一家企业的良好信誉,都是其走向兴旺发达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
中国的法律,对企业通过诚信经营辛苦积累的名誉提供充分保护,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诽谤、诋毁、恶意破坏。面对侵害商誉,企业有权选择法律提供的途径维护其权益,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谭秦东的言论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
正当的市场经营秩序,不是商家手持扩音器播放广告的单行道,应当允许、乃至鼓励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依据其亲身经历做出客观评价,更应当鼓励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发表专业意见,为消费行为提供参考。
良好而畅通的反馈渠道,是市场健康发展、优胜劣汰的关键。面对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大声说不,而不是只能用脚投票。
谭秦东案的第三个问题,看起来是企业商誉与言论权利的对抗,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如果谭秦东发布帖子的行为确属故意捏造、散布损害“鸿茅药酒”商誉的虚伪事实,则其自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反之,如果“鸿茅药酒”在自身经营中存在漠视法律之处,则谭秦东基于确有依据的事实做出评论,则属无可厚非。
在谭秦东案中,并不存在企业商誉与言论权利并存的矛盾。
谭秦东案的舆论破局,必然要最终回应这三个问题。但是,本案的真正启示却无比简单:一切都应当从法律出发,以法律为依据。本案的结果无论走向何方,都必然要有当事人为自己曾无视法律而付出相应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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