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后,昨日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个人或商家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将被罚款500元;停车场内车位线不清楚,环境脏乱差,将被重罚5000元。
鼓励个人投资停车场获益
办法明确,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医院门口50米禁设路边停车位
办法还明确了禁止设立路边停车位的地段: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如违反禁止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私占道路停车位可罚500元
针对目前不少商家或个人,用小凳子、地锁、地桩、锥形筒等工具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办法中也明确了严格的惩罚,经教育不改者罚款500元。
同时,要求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如有违反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路边停车将实行记时收费
办法还对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规定,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逐步实施路内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车位线不清楚可罚5000元
办法还对停车场管理方规定了严格的服务标准:管理方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停车场内的车位线要求划分清楚、环境整洁;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如有违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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