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去11年的门面被抵押给银行了,因没及时还款,银行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年前,在北京上班的万州女子王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当时就蒙了:自己并没抵押过这门面呀。更让她惊讶的是,该门面的房产证上竟写着一陌生人的名字。近日,她通过打官司赢回了自己的门面。
王女士是万州区人,2000年花13万买下金沙路的一套门面房,因当时房屋还在建,她没办到房产证。买下门面不久,王女士就到北京去上班了。当这套房产建成后,她就将它出租给了他人使用至今,而房产证等手续也一直没去办理。
2011年底,租赁户打电话告诉王女士,万州区法院要来查封她的门面,说是这套门面因为贷款抵押给银行后,没能及时地偿还贷款,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要对门面进行拍卖。她马上赶回万州,经查询该门面确实抵押给银行了,被抵押的房产证上,房主人居然成了一个陌生人的,叫张某。
王女士在搜集证据时发现,张某竟是开发商的一名职工。2004年9月15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以较低的价格“买”下了王女士的门面,并于当年10月10日办理了房产证。
2004年12月31日,张某用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1万元。但这之后,张某就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直到2010年10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夫妇归还借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来,自己的门面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了。2012年上半年,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张某与开发商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