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政府网了解到,《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指出,生产销售伪劣或过期产品,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面临生产、销售货值3倍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不得标注虚假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注虚假的失效日期;不得生产、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志的产品。违反上述规定,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草案还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失效日期。
草案指出,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草案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明组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或者未按照规定附有说明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