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了《重庆市禁毒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市民十分关注的“毒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吸毒人员在被责令社区戒毒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从事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事相应活动的证照。
对此,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均说,为维护公共安全,并保障吸毒成瘾人员自身安全,《意见稿》对吸毒成瘾人员从事汽车驾驶等作了这些限制性规定,“今后吸毒者驾车,将被吊销驾照”。
《意见稿》还规定,在毒品原植物管制上,禁止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中添加罂粟苗等,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经营的工具等,并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不过,《意见稿》提出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从一种名叫香桂的乔木叶中提炼)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备案。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一些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愈来愈突出,如利用邮寄等手段进行贩运毒品活动等。《意见稿》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应当留存验视记录和寄递详情单不少于6个月。物流企业不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由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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