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获悉:为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从5月1日起,在全市高速公路启动一批固定测速和区间测速装备,对车辆超速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请严格按照高速公路速度限速标志行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免受到处罚或引发事故。
若有超速违法行为被查,将按照“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进行处罚:
(一)小型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小型车超过规定车速10%—50%的,除小型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三)小型车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上但未达到180公里/小时的,处500元罚款;
(四)除小型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上但未达到150公里/小时的,处1000元罚款;
(五)小型车超过180公里/小时的,除小型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过150公里/小时的,处2000元罚款,并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小型车超过180公里/小时的,除小型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过150公里/小时的,处2000元罚款,并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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