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判定女方有过错,要赔给男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直到离婚后,男方才知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并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事实。但女方称,男方早就知道女儿不是他亲生的……
2012年8月23日,小军与晓晓(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晓晓生下女儿苒苒(化名)。2015年4月30日,小军与晓晓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苒苒由晓晓抚养,小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小军陆续给付抚养费1万元,并为苒苒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
无意中,小军听旁人说苒苒不是他亲生的,将信将疑之际,决定做一个亲子鉴定。2017年2月16日,鉴定意见出来了:依据现有资料和 DNA分析结果,排除小军为苒苒的生物学父亲。
据此,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已经给付的抚养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晓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小军亲生子女,给小军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小军要求晓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军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万元,并判决晓晓返还小军给付的抚养费等。对此,晓晓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晓与小军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总时长328天,晓晓上诉称小军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亲生女儿。根据该陈述,晓晓的孕期应超过328天。无论晓晓的孕期是医学上计算的280天还是比328天还多的天数,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军知道苒苒不是小军的亲生女儿。
因晓晓未告知小军苒苒不是他的亲生女儿,其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小军抚养苒苒三年多,给小军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致使小军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晓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判判决晓晓赔偿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因小军对苒苒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对抚养苒苒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小军有权要求晓晓予以返还。
因二审中查明小军将账户中准备给苒苒的抚养费取走,二审法院对晓晓应返还的抚养费进行了调整,其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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