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堪遭受同学长达两个小时的侮辱殴打,范英从位于4楼的寝室跳下,摔成十级伤残。事后,范英的父亲将打她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女儿所在的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工贸学校”)告上法庭。
8月14日,范英的父亲范先生告诉,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判决,参与施暴的6名学生承担七成责任、工贸学校承担两成责任,女儿承担一成责任。
向老师举报同学逃课遭报复
范英出生于1999年10月,重庆市奉节县人。为实现自己的幼师梦,2016年9月,范英从夔门中学毕业后,来到工贸学校读书。
同年11月3日,一场噩梦降临到这个刚满17岁的女孩身上。
范英回忆,当日,同学邹某未去上钢琴课。钢琴课老师在询问邹某是否来上课时,她据实回答称邹某逃课了。当晚,邹某前往范英所在的寝室,质问其是否向老师报告她没去上课的情况。
“我承认了,邹某就扇我耳光、踢我。”范英说,邹某打完她之后,又叫了5名同学一起对她施暴。
范先生说:“他们让我女儿从宿舍里面爬到阳台,再爬回来,用鞋底打我女儿的头,扒光她的衣服让她洗澡,还拍下了女儿的裸照。”
范英称,她遭受凌辱的时候被告知“越喊打得越痛”,因此不敢呼救。范英的室友也被威胁不许告状。
两个小时后,邹某等人施暴完离开范英寝室。范英想不开,从宿舍阳台跳了下去。
11月4日凌晨,在广东东莞打工的邹先生和妻子接到女儿班主任的电话,急忙赶回重庆。
法院:6人侮辱殴打是其跳楼的主要因素
邹先生见到女儿时,她已躺在了病床上.邹先生说:“直到二十天后,女儿才向我们述说了事发经过,之前问她都只是点头或者摇头,情绪不稳定,不愿意回忆。”
范英被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腰3、4椎体爆裂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双侧血胸,左侧跟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
范英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143天,花费医疗费十万余元。2017年4月27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范英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范英双下截肢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Ⅳ级,腰3、4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VIII,左足内、外侧纵弓结构破坏的伤残等级为X。
为给女儿讨回公道,范先生将6名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工贸学校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4351号民事判决后,学校及学生家长不服,上诉至五中院。
今年5月8日,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终889号判决。
判决显示,该院认为,范英跳楼虽是自己选择,但从邹某等6人共同对其侮辱殴打时间长、手段恶劣、范英跳楼时间与邹某等殴打结束时间间隔短暂等情况,再结合范英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等因素,可以认定邹某等人的侮辱殴打行为是促使范英跳楼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因此判定6名学生承担70%的责任,工贸学校承担20%的责任;6名学生家长连带赔偿各项费用49.99万元。范英作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一方,在面对邹某等人施加的暴力行为时,本应当通过报告老师或者报案的方式,将自己解救出危险状态,而不是任由欺凌者肆意妄为。而且,最不应该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选择极端行为。所以,在这次侵权事件中,范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承担一成责任。
范先生说,女儿经过一年多的复健和调养,目前能在平地慢慢行走,但是仍不能够走上坡路。此外,由于邹某家里经济困难,暂未支付赔偿金。除邹某家外,其余学生家长均已支付赔偿金。
范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定洁表示,学校应该开设关于学生自我保护的课堂,培养学生面对校园欺凌时自救的意识。面对校内欺凌,如果有条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向同学求救、向学校老师和宿舍管理员求救。对于施暴者,需要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要让学生知道施暴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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