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重庆,银行卡却在境外被消费和提现7万余元,储户赶紧就近找到派出所报案并拍照,而后赶到银行打印交易明细以此确认自身持有的是真卡。近日,渝中区法院以储户的这些证据成立为由,判定银行要担7成责。遗憾的是,由于储户没有保管好密码,也要担责3成。
储户郑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7年1月8日23点左右,他先后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7条,被告知该卡存款被消费和提现。郑先生随即到附近的两路口派出所报案。承办民警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郑先生也出示其持有的银行卡,承办民警进行了拍照。
第二天一早,郑先生前往开户行,向银行告知存款被支取。银行工作人员对他出示的银行卡进行查验,并打印了交易明细清单,此目的一是可以证明银行卡就在郑先生手中,二是证明他名下的银行卡在境外被刷卡消费和提现,金额共计7万余元。
郑先生要求银行担责。银行认为,储户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责任不在银行。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郑先生将银行告到了渝中区法院,索赔被盗刷的存款。
法院审理查明,郑先生曾将该卡交给妻子办理查询业务。郑先生在收到银行短信后,随即报警并出具了持有的银行卡,并在第二天一早向银行出示,并办理查询消费明细业务,这说明此时此卡在郑先生手中。而从此卡被使用的境外地点到重庆的路程相距遥远来综合判断,郑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被消费支取,应为第三人使用伪卡所致。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持卡人作为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存款服务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具有强大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有能力和义务改进和增强交易终端的安全性能,应当具备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银行卡或存折)的能力,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郑先生也应对其设置的密码进行妥善保管。
现在他人使用伪卡支取了郑先生账户内存款,而银行未能进行识别,存在技术上的较大过错;郑先生作为密码设置人,也应承担密码泄漏的风险和损失。对郑先生存款被他人支取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储户郑先生自担责30%。
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5万余元。
承办法官>>>
储蓄合同中,持卡人应当承担妥善保管银行卡、存折及其密码的义务,银行机构应当承担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当银行卡被盗刷时,持卡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到银行终端进行有效操作,或者及时到银行履行告知义务,以证明银行卡的交易行为并非其本人操作。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