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渝府办发〔2017〕52号文件印发的《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我市将从5月开始,九部门联合执法开展为期6个月的重拳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捂盘惜售、违规收取预订款、零首付购房……这些房地产市场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查处。
重庆九部门联合执法 捂盘惜售将亮“红牌”
据了解,本次整治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查处情况表》,本次整治将主要从市场监管和强化预售制度等方面着力,剑指“捂盘惜售”等商品房预售“潜规则”。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若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10天还不开盘,就会面临查处。
另外,商品房入市销售之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在此之前,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据悉,为加强全市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建立重庆市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信访办(维稳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银监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城建开发办等部门组成。为抓好日常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成立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开发商和中介违法违规将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了解到,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到10月结束,其中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6-8月为检查整治阶段、9-10月进行抽查巩固。
值得注意的是,各区县相关单位将按照自身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对已查处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及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该停业整顿的,督促企业及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处理。
此外,市国土房管局还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各区县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事实上,从今年1月起,我市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类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理财产品等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6.采取“电商”“报商”等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的行为;
7.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9.将已办理登记备案房屋销售给他人或未经抵押权人、法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10.预售资金未及时进账,侵占、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11.实行购房“零首付”,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的行为;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13类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5.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经营行为中明码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9.对交易当事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协助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减税资格或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1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行为;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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