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县花竹加油站销售的6吨0号车用柴油,经检测为不合格商品。近日重庆市巫山县工商局近日对其处以行政罚款41619.2元,没收违法所得6171.97元。
去年12月12日,巫山县工商局对花竹加油站销售的各种标号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进行抽检,样品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2017年1月5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花竹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检验结果不符合GB19147-2013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巫山县工商局随即对花竹加油站立案调查。
经查明,花竹加油站位于巫山县双龙镇花竹村,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由个体工商户田某投资兴建,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田某是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
2016年12月8日,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北省宜昌宏远达石化有限公司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购进10吨0号车用柴油,其中6吨运往花竹加油站销售,运费为每吨700元,货款及运费共计29400元,由田某以现金支付。其余4吨运往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苟家加油站销售(已另案处理)。经检测,这批柴油为不合格商品。
调查发现,花竹加油站购进的6吨车用柴油,以5.6元/升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用户。
巫山县工商局认为,花竹加油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达5倍之多,属严重超标,不仅会严重腐蚀车辆发动机等部件,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伤害,同时严重污染大气,破坏建筑物外表。
巫山县工商局认定,花竹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另外,当事人田某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的进货发票能够证明进货来源,但不清楚该批柴油属不合格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从轻处罚。
巫山县工商局据此对花竹加油站处以行政罚款41619.2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17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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