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首部针对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入分组审议。
根据二审稿规定,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
二审稿还明确了大足石刻的综合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内容应当明确,因此二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二审稿还对游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刻画、涂污、张贴、攀爬、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坟、立碑、打井、修渠、取土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路线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等,或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返回腾讯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