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用于认定本市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低保的认定,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按照修订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配偶。二是未成年子女。三是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是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不过,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家庭收入怎么算?
能否吃低保,家庭收入是一项硬指标。修订办法对家庭收入的定义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按照规定,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等七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
拥有机动车辆 不能吃低保
修订办法,对家庭财产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
水电气费超标 不能吃低保
同样,家庭消费支出,也有一些“负面清单”。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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