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爱跳“坝坝儿舞”,但一些高音喇叭产生的噪音,却让周围的人苦不堪言。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开幕。会议上,进入三审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噪声扰民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按照规定,“坝坝舞”高音喇叭等噪声扰民的,若警告后不改正,或将面临最高500元罚款。
当天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传达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本次会议会期3天,一共有15项议程。
噪声扰民,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1.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活动。
2.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3.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4.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条例草案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排污许可删除了具体情形规定
在三审稿中,备受关注的排污许可也有大幅改动。二审稿规定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七种情形和应当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环保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排污许可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只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设定了排污许可。该条规定有关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噪声污染排污许可和临时排污许可于法无据,也不能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对需要许可的排污事项已有明确规定,且目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正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不宜在修订草案中重复上位法规定。
因此,三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照法律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不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之前,可以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继续征收排污费,不影响目前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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