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再筑“高墙”。
去年侦破此类案件1800余起
‘新鲜’的信息,每条可以卖到20至30元。”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陈鸿告诉记者,刚买车的车主、刚订机票的旅客、刚下单的网购者等个人信息最受诈骗分子“青睐”。
从公安部了解到,2016年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侦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亿条;其中,抓获涉及40余个行业和部门的内部人员390余人、黑客近百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在现代社会,人们需要将信息交给社会,但这样做可能会出现信息被滥用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民法总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阐释,值得肯定。
严格界定个人信息使用途径
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了“精准诈骗”。“个人信息在各类机构和平台的使用当中,给我们提供了个性化的、便利的商业服务,这是从公开信息中享受到的好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但一定要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并且严格界定使用的途径,遵循合理使用与安全使用的原则。
加强源头治理 建议专门立法
“民法总则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息息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需要界定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谁该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可以专门立法。
“从立法完善层面上来讲,必须建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相互递进、系统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彭静建议,基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破除条块分割。可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统筹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监管、违法责任追究等职责,更加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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