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 139 号令)将正式施行。新交规虽不涉及记分变化,但同样值得关注。一次性参加科目二、三考试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45处修改。比如,针对驾考进入“互联网+”时代,139号令增加了一条——车管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据了解,“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此外,“一天考完场考和路考”也成为现实。具备条件的考生,可以一次性预约并参加科目二、三的考试。自学直考规定细化根据 139 号令规定,实行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要进行自学直考的,车管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今后换证不用回发证机关4月1日后,换证将不用回发证机关。根据新交规,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管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管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管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此外,对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在123号令中,对于此类人群,无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时间的长短,都应当考试科目 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 三。而在139号令中,除了上述规定外,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