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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奖品不合格 下月起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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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汇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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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4/12/19 9: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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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品有质量问题能否找商家赔偿?产品要接受重重检验的高额检验费用谁来买单?昨日上午,市人大就最新修订的《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下称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对条例中市民关注的话题进行了解读。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对消费者 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商家担责 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这一条款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果责任主体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条例要求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赠品或奖品,并处赠品或奖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解读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条例将长期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盲区”纳入调整范围,主要包括“赠品、奖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三无产品”的禁止性规定,这是非常有突破性的。条例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销售者等提供的赠品、奖品,即有关责任主体应对其在经营中提供的赠品、奖品的质量负责,当赠品、奖品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向责任主体索赔。 展销会商品有问题承办者连坐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问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如果未履行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业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对经营者 进口商品需贴中文标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中文标识,内容应有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如果是进口散件组装或分装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也能看到中文标明的组装或分装企业名称、地址。 ■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该条款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让不懂外语的消费者能清楚了解产品名称、成分、功效等,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消费者可按照中文标识的内容进行维权,防止商家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销售问题产品下架召回 条例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销售者、消费者发出警示,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也应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该缺陷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解读 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速:条例首次明确了销售者、经营者等的义务,同时,质检、工商部门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采取措施。此举可将问题产品带来的危害最小化。 对生产者 不再向企业收检验费用 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及其收费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由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复检所需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委托检验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取消检验费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制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中关于“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对职能部门 监管分工清晰投诉渠道明确 条例第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创新质量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 ■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该条款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了因监管界限模糊导致职能部门在时间和执法成本上的浪费,节约了生产者、经营者因应对检查产生的费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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