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万州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了要将共有的一套房屋赠送给儿子。母亲后来与儿子签了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5万元,想将房屋尽快过户到儿子名下,实际上儿子没支付母亲一分钱。孩子的父亲得知后,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分一半的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与儿子签订买卖合同,以商品买卖合同形式将赠与房屋过户给儿子,没有从其儿子处获得任何对价。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吴女士虽然和儿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其儿子没有支付价款,可见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具有买卖的实质,而是吴女士为办理过户手续采取的一种形式。 庭审中,张先生也没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吴女士与儿子是商品房买卖交易。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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