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最大“潲水油”案的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等13人,以及重庆市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简称冠南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受到法律制裁。昨日,九龙坡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冠南厂处罚金一千万,李发强、周祖健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共同出资,以周祖健个人名义成立了冠南厂。由周祖健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李发强负责销售,代元东负责管理车间事务,代元友负责财务,代元秀负责食用油检验。该厂从成立以来从徐科、刘德勇、何中国、欧武刚、欧武亮、王进贤处收购“潲水油”,进行深加工,以食用油销售给食用油经销商。其中,2010年到2011年4月,向销售商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冠南厂、李发强、周祖健等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冠南厂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后者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冠南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万。李发强、周祖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没收财产三百万。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两百万到5万元不等。李发强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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