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品房套内面积建筑面积-同时写入购房合同
该条例在提交一审时,拟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按建筑面积计价会留给开发商更多的操作空间,对购房者不利。
为此,条例第13条规定,商品房在销售时应当同时公布套内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交易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以套内面积和套内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重庆商品房九层以上的高楼--建完一半才预售
条例规定,八层以下的商品房,须主体建筑封顶之后才可预售;而九层以上的,须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一半以上,才可预售。
同时,为打击开发商捂售行为,条例第17条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违反者,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者,可吊销预售许可证。
对于开发商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以及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由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预售资金挪作他用--监管机构将担责任
为保护购房者利益,防止开发商卷款挪用或抽逃,条例对预售资金有严格的管理。条例规定,预售资金由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在验收前,预售人要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需看到监理机构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证明,才能划款。工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监管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将由过错方担责。
按揭银行划款延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近期,准备金率持续上调,银根紧缩,许多银行对按揭房款划款很慢。条例第20条规定,办理按揭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5日内,将预购人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违者,将由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订买卖合同30天内--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三审稿中,要求开发商应在交房后60个工作日内,为购房者申请办理产权。通过的条例将办理时间提前。条例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30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为保护购房者利益,条例规定,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无法办产权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开发商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购房人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