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七大场所禁止燃放
根据通告,我市七大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及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3.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
5.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6.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
7.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如何确定?这将由主城各区政府及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和督促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重庆主城禁止销售给14周岁以下人群
市民购买烟花爆竹还需注意,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1年1月27日至2月17日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特别是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重庆违反《条例》的要依法处理
根据通告,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主城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