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科学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加快“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步伐,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59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市“六大系统”建设示范工程推进会提出的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要根据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下达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完善任务,督促示范矿井按照《基本规范》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倒排时间表,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总体时间要求:一是2011年内,100个示范矿井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二是2011年内,全市所有矿井完成除紧急避险系统外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信联络、供水施救等五大系统;三是2012年内,全市所有矿井全面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任务。各矿井要按照确定的建设目标任务,科学组织,严格标准,认真实施,全面完成“六大系统”系统建设任务。
三、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调整修改后的《重庆市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修改)》(见附件1)、《重庆市煤矿井下移动式救生舱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修改))》(见附件2)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渝煤监技装〔2011〕71号)所提出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构建为井下作业人员配备随身携带自救器、采掘工作面附近及局部区域设置移动式救生舱或建设临时避难硐室和各采区、各生产水平井底车场附近建设永久避难硐室的三级紧急避险系统。示范矿井要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三级紧急避险系统的规划设计,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所属矿业公司于5月10日前将示范矿井三级紧急避险系统规划设计表(见附件3)报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规定,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2012年1月起禁止使用,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包括化学氧自救器和压缩氧自救器),确保配备的自救器安全可靠、合法有效。
五、加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定期沟通与通报。请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能源投资集团所属矿业公司明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员,于每月25号前将本单位“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完善进度表(见附表4)和本单位所有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进展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上报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首次报送时,一并上报“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
六、重庆煤监局、重庆市煤管局以前所制定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规定和验收办法等,本文件未提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