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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监局通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未验收擅自复产严重处罚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暗查暗访的工作要求,近期,我局组织对綦江、大足、梁平、云阳、彭水五个区县的煤矿安全和复产复工情况进行了检查和暗查,目前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严格执行。

一、煤矿安全和复产复工存在的问题

(一)煤矿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并经区县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擅自复产复工。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未经复产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发生“4.25”事故,造成2人死亡,性质十分恶劣。大足区兰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未经复产验收每班安排15至30人入井作业。大足区兰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和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公平新煤矿和车路沟煤矿均存在擅自以回撤设施设备、维修巷道和整改隐患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情况。其中,公平新煤矿自今年4月26日至5月4日擅自违规组织生产煤炭204吨。今年4月20日对彭水县富弘煤业有限公司天平堡煤矿开展检查时,发现矿井已通过节后复产验收,但煤矿未开展从业人员复产前的分层级培训考试工作。

(二)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标准把关不严。云阳县对该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活煤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在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同意煤矿复产复工。其中,宝活煤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点检查瓦斯、永久密闭墙未编号管理等情况;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存在掘进工作面未悬挂甲烷传感器、矿井未按规定设点检查瓦斯、新掘巷道采用花碹支护等多条隐患,在不具备相关复产复工条件的情况下,云阳县仍然允许上述煤矿复产复工。

(三)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矿井出入井检身记录与出工记录不一致,2016年5月3日矿井出入井检身记录显示13人入井作业,但矿井记录显示36人入井作业,且部分入井人员姓名不一致。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造假。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2016年5月3日矿井监控日报表矿长未审签;5月4日当班,矿井风机房无人值班。

(四)煤矿业主、矿长等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大足区兰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年4月24日超过有效期仍以整改隐患名义进行生产作业,属于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严重违法行为。2016年4月27日至5月3日,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监控日报表显示多处监控传感器数据未记录,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人员定位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启动显示,但经督查暗访发现该矿自今年4月26日至5月4日违规组织生产煤炭54矿车。云阳县鱼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活煤矿、云阳县金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阳乡同兴煤矿也在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五)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拒不执行2016年3月29日梁平县煤管局下达严禁井下进行煤炭生产作业的监管指令。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拒不执行梁平县煤管局2016年3月3日和重庆煤监局渝东监察分局2016年4月19日下达的停产指令,自今年4月26日至5月4日仍继续擅自组织违法生产。

(六)乡镇基层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綦江区石壕镇对重庆市綦江区大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洋煤矿未经复产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检查制止不力;大足区拾万镇对大足万祥煤业有限公司、玉龙镇对大足区兰家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复产复工验收仍每班安排15-30人入井作业情况检查制止不力;梁平县龙胜乡对县煤管局下达的煤矿安全监管指令督促检查不力,对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公平新煤矿未经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炭等均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和报告。

(七)关闭煤矿撤出井下设施设备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茶园煤矿、梁平县科能煤业有限公司车路沟煤矿拆除井下设施、设备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严把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关。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复产复工程序、标准,煤矿复产复工必须经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经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能复产复工。对验收把关不严的、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验收通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验收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监督检查。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产煤乡(镇)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关闭矿井“一对一”监管责任。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要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关闭煤矿检查和巡查;关闭煤矿回撤井下设施设备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以回撤设施设备和维修巷道的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的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煤矿擅自复产复工和以回撤设施设备、维修巷道等名义擅自组织违法生产,坚决杜绝煤矿擅自复产复工情况发生。

(三)加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存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造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不能正常使用、不按规定设点检查瓦斯、存在重大隐患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等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强化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组织煤矿业主、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观看煤矿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严格依法生产。

(五)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事处)要继续采取“四不两直”和暗查暗访方式,切实加强对煤矿关闭计划落实不到位区县、列入关闭计划矿井、9万吨/年及以下未列入今年关闭计划煤矿的重点监察,发现擅自复产复工煤矿,要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的,要及时下发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并及时向重庆煤监局专题报告;对煤矿由于擅自复产复工或复产复工把关不严而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依法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业主、矿长等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请各区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传达至所辖煤矿,并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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